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计算

 

前言

 

  《反垄断法》(2022)对垄断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规定较为简单,仅在第六十条作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对损害赔偿范围以及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等均未具体规定。相比一般的民事损害赔偿,反垄断民事损害赔偿损失的计算涉及时间、地点和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其计算具有一定特殊性。

 

  2022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反垄断典型案例”,其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延安混凝土企业”合同纠纷及横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案号:(2020)陕01知民初509号】对横向垄断协议的损害赔偿明确了两种计算标准。

 

 

案情简介

 

  嘉诚公司自2018年3月开始向福建三建公司供应混凝土。包含嘉诚公司在内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10家混凝土企业联合声明,自2018年7月1日开始,所有标号的混凝土每立方米在原价基础上上浮60元。2018年7月13日,嘉诚公司与福建三建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混凝土每立方米单价全面上涨45元。同月,原陕西省工商局接到嘉诚公司等涉嫌垄断的举报,于2018年8月启动调查,但嘉诚公司对混凝土供应单价并未作出调整,亦未向福建三建公司告知相关情况。自2019年4月开始,福建三建公司和嘉诚公司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对同标号混凝土在先前价格基础上每立方米再次上涨25元。2019年8月,陕西省市场监管局对嘉诚公司和其他9家混凝土企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作出处罚决定。

 

  2019年9月底,嘉诚公司对福建三建公司的混凝土供应结束,10月双方组织结算。在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主张欠付混凝土货款时,福建三建公司得知嘉诚公司因实施垄断行为被行政机关处罚,遂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嘉诚公司赔偿相应损失。该院审理认为,当事人之间因形式上的契约自由不能成为实施垄断行为一方违法行为的合法外衣。经营者达成涨价协议对交易相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横向垄断协议损害赔偿,对难以脱离当地供应市场或对技术支持需求较高的商品,应以垄断协议所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所约定产品价格的差值进行计算。故判决嘉诚公司向福建三建公司支付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所造成的损害赔偿金约143万元。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院观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横向垄断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暂无明确的法定计算标准可以援引,但基于经济学原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在计算因实施对商品价格统一上涨为特征的横向垄断协议而对下游交易相对方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时,有两种计算标准

 

1、垄断协议所固定产品价格与相对人可接触的自由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之间的差值,加上交易相对人因接触自由市场同类产品的额外成本;

2、垄断协议所固定价格与此前在自由市场竞争中与交易相对人所约定产品价格的差值。

 

  一般而言,第一种计算方法适用于对运输和仓储不敏感、对服务和技术支持需求不高或存在等效替代品的商品,此种商品可以在较大范围内进行交易流转,并且不依赖于当地交易相对方的技术和服务支持。此类商品需求方因具有较大的自由选择空间,获得同种或替代商品较为容易,并且实施垄断的主体所能采取的影响手段较少,故在面对此类产品的横向垄断涨价时,需求方仍保留有一定的选择权,在计算损失时视情况可采取此种计算方式。

 

  而预拌商品混凝土是建设工程施工中需求量较大、供应要求较高、难以被其他材料取代的重要商品,其运输范围和时间都有严格要求,并且每次拌制的混凝土无法仓储,必须在拌制完成后数小时内从生产单位运输至使用单位。此类商品因其自身理化特性和需求特性,难以脱离当地供应市场而在更大范围内寻求同类或替代产品。因此在当地市场主要混凝土供应单位形成统一涨价的价格联盟时,下游用料企业并无其他选择空间。故综合考虑本案涉案商品性质、当地需求情况、横向垄断协议参与实施主体及范围等因素,应当采取第二种损失计算方式

 

  综上,嘉诚公司因实施横向垄断协议对福建三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按照其与福建三建在2018年7月13日所调整的混凝土价格与双方原合同约定的混凝土价格之间的总差额进行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是横向垄断协议的受害人在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认定被诉垄断行为违法并作出行政处罚后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的案件。反垄断民事诉讼是垄断行为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基本途径,是反垄断法实施的重要方式,但一直以来对于反垄断法上的损失计算均无明确的法定计算标准可以援引。本案基于经济学原理和一般市场交易规律,对不同交易形态特征下的损害赔偿请求数额认定和计算路径进行了有益探索,可为今后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损害赔偿计算提供参考和指引。我国现行反垄断法关于损害赔偿责任还有待进一步探索和完善,以促进形成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的合力,进一步提高反垄断民事诉讼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