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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典型案例之医药行业编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强反垄断、破除地方保护和行政性垄断的重要决策部署,落实“监管为民”的执法理念,市场监管总局开展了2023年民生领域反垄断执法专项行动。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十三个典型案例。

 

  其中在十三个典型案例中,有五个案例涉及医药行业,多家医药公司受到处罚。上期小编和大家分析了其中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远大医药与武汉汇海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这期小编梳理公布的其余三个医药行业典型案件情况,供读者参考了解。

 

 

 

一、上海旭东海普药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天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处罚决定:

 

  •        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对旭东海普罚款2717.15万元
  •        处以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3%的罚款,对天药科技罚款2988.43万元

 

违法事实:

 

  • 两当事人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

    两当事人具有竞争关系,但为了“发挥竞合策略优势,与竞争对手共同开发市场”于 2015 年 10 月28 日达成氟尿嘧啶注射液“横向联盟”协议,形成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分割销售市场的共识和长期默契。双方达成共识,在氟尿嘧啶注射液投标时相互沟通报价,不打价格战,实行价格联动,并通过协商提高价格。双方约定,根据各自传统优势销售区域对中国境内市场进行划分,同时配合对方销售市场招投标工作,以保证对方公司中标,达到固定销量的目的。

 

  • 两当事人达成并实施的协议,排除、限制了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两当事人的行为使价格作为资源优化配置的信号失灵,削弱了两家公司通过改进生产工艺、提高药品质量,进而增加利润的动力,不利于医药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该行为不仅大幅推高了氟尿嘧啶注射液的销售价格,增加了患者治疗费用,还造成氟尿嘧啶注射液市场供应紧张,部分省份将其列入短缺药品清单,医生被迫改变用药习惯,使得患者不能及时使用最为有效的治疗方案,损害了患者利益;也增加了国家医保基金支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二、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案

 

 

处罚决定:

 

  •   处以北京紫竹医药经营有限公司2020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2%的罚款1264.36万元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为管控一级经销商销售行为,当事人与一、二级经销商签订年度《商业经销协议》及《二级分销商三方协议》。《商业经销协议》含有“一级经销商确保在经销区域内的价格体系符合当事人的指导要求”固定转售价格内容条款,并规定了一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规定了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销售涉案商品的价格,要求“二级经销商下属的零售药店,零售价不得低于当事人规定的价格”,并规定“经销商必须严格执行产品销售层级价格规定,无权调低层级价格销售”。同时,当事人也发放调价函或维价通知。

 

  • 当事人实施了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

    当事人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在转售环节得到了实施。当事人还通过细化销售管理制度、委托第三方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的措施实施固定转售价格和限定最低价格的垄断协议。具体实施行为有:细化销售管理制度,落实价格管控;委托数据公司,监控经销商销售价格;强化内部监督,维护价格体系等。

 

 

 

三、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处罚决定:

 

  •   处以天津金耀药业有限公司2019年度销售额2%的罚款2772.13万元

 

违法事实:

 

  • 当事人滥用市场地位,以不公平高价销售商品

    当事人在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市场份额为100%,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且当事人控制了中国卡莫司汀注射液的所有货源,收购了全部上游企业。

     

    2017年6月至2020年9月,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在成本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价格,从100—245元/支提高至最高1680元/支。在成本稳定的前提下,当事人通过降低销售量的方式,导致市场供应显著减少,从而达到超过正常幅度提高卡莫司汀注射液销售价格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造成卡莫司汀注射液短缺,患者用药成本大幅提高。

 

 

 

固法点评:

 

 

从本次公布的典型案例来看,涉医药行业的案例占据了近半案例,由此凸显出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强化对医药行业反垄断监管的决心。尤其是在原料药领域,原料药是用于制造制剂的活性物质,作为生产各类制剂的基本原料,处于医药产业链上游,是保障下游制剂生产、满足临床用药需求的基础。由于我国原料药行业存在批文数量少、市场壁垒高、需求刚性强、价格弹性弱、市场集中度较高等特点,从而容易产生垄断行为。

 

对于医药企业而言,加强在医药领域反垄断风险的识别,通过合规化生产、经营与管理保证企业健康长效发展的重中之重。医药企业应当尽早建立体系化的反垄断合规机制,依照《反垄断法》,遵循《关于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指引,加强反垄断法律制度学习,完善自身的反垄断合规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