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分享丨集团公司制定的制度可直接适用于子公司吗?
固法观点
集团公司通常要求下属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等与集团公司在劳动用工管理和规章制度方面保持一致性和统一性,要求下属公司的员工遵守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接受间接用工管理。虽有支持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判例,但我们仍然认为,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具有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员工,下属公司可以把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本公司的规章制度,但是必须符合三个条件:内容合法、经过下属公司的民主程序确定、向下属公司的劳动者公示或告知。
案例分析
案例1:在“陈某文、佛山市顺德区某汽公交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再审”案中,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员工手册》虽然系广东顺德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制定,但某汽公司作为某汽集团公司独资设立的下级子公司,在未另行单独制定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沿用上级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集团企业内部的惯常做法,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公示并在陈某文入职时已向其送达告知,故可在某汽公司与陈某文的劳动关系中予以使用。
该判决是支持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员工,只要告知即可。此判例应是沿袭了广东“即便没有经过民主程序,但是不违法的制度可以有效”的审判逻辑。
案例出处:(2018)粤民申7323号
案例2:“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与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中,法院认为:集团并非一个法定概念,在实践中,集团多指具有控股关系的多家独立法人所形成的共同体。在实际运营管理中,存在上级控股公司或者母公司管理下级单位或子公司的情况。具体到本案中,双方争议最大的焦点为上级公司即某集团颁布的规章制度是否适用,关于这一问题,我国劳动合同法已经明确,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即使是控股单位或者母公司制定的,对于下级单位或者子公司来说,还应经过法定程序予以通过。
案例出处:(2014)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274号
法理分析
集团公司(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是一种概括性的说法,是指母子公司、关联公司、总分公司。集团公司通常在劳动用工管理体系以及规章制度方面要求下属企业与其保持一致和统一性,不仅要求劳动者接受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的用工管理,同时还要遵守上级公司的规章制度和间接管理或者劳动关系存续及待遇的直接管理。但是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必然均适用于其下属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与公司法中股东的意思自治和股东会议事规则根本不同,不能把在公司法意义上集团公司基于股权关系对下属公司的经营控制权延伸到劳动法意义上基于平等法律主体地位的下属公司员工的劳动管理权。
很多集团公司习惯于制定了规章制度就直接以文件形式下到发各子公司要求遵照执行。但即便集团公司履行了民主程序仍不能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除非下属公司员工参与了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否则,下属公司应当通过民主程序确定规章制度。尽管某些法院比如江苏法院、成都法院都认为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于子公司,但是我们认为,事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不是通过公司决策的程序仅体现股东意志,而必须同时体现职工的参与性,否则,该规章制度不能直接适用于下属公司的全体员工。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预期适用范围,应当与制定过程中民主参与的职工范围相一致,这体现了“本单位规章制度只适用于本单位员工”的这样的基本概念。如果集团公司总部制定的规章制度仅经过了总部职工的参与,则由于总部职工与下属公司职工劳动关系并不一致,总部职工的参与并不能代表下属公司职工的意志,这种做法事实上被变相剥夺了下属公司员工规章制度制定的参与权。而劳动者对于本单位的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定的制定参与权和知情权,否则,既不符合劳动立法的愿意,也不利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实操建议
1
上级公司或总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考虑其规章制度向下的适用范围,并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是参照”而不是遵照执行。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应当具有稳定性、可预见性,这就要求上级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考虑到适用于哪些子公司或分公司。
2
上级公司要求下级公司执行其制定的规章制度时,从法律关系来讲其要求系对下级公司提出,行使的是公司法上的控制权,但是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管理权,因而不能直接适用于下级公司的员工。上级公司有权管理下级公司,但没有对下级公司员工直接用工管理权。
3
无论是集团公司或是母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分公司和子公司需要适用都必须履行公示或告知程序,否则劳动者对该制度不知晓,该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4
虽然有分公司和子公司可以不经过民主程序直接适用集团公司或母公司规章制度的经典判例或指导意见,我们还是建议务必经过民主程序以保证规章制度的效力。
5
法律没有规定规章制度制度文本的来源,母公司的规章制度子公司可以直接拿来作为样本使用,但是必须经过严格的民主程序和公示或告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