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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案例:不能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

2024年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公布了成立五年来的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了多件反垄断领域典型案例,各案例均具有各自的特殊性,对所属领域的司法走向具有指导意义。

 

就最高院所公布的众多反垄断法案件,小编在上一篇文章中对“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关于轴辐协议垄断行为的认定和法律适用作了介绍,本篇将对另一个“出租汽车协会横向垄断案”进行分析,最高院在该案中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仅诉请确认特定行为构成垄断时的处理,对于司法实践具有指导意义。

 

出租汽车协会横向垄断案:

(2021)最高法知民终2131号

 

裁判要旨

 

对于原告以提起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承担之诉为潜在目的而单独提起的所谓“侵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原则上不应予以受理。一般而言,当事人不能仅仅以确认被告特定行为构成垄断、侵权等本应作为诉讼理由的主张作为独立诉讼请求提起诉讼,而不提出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原告起诉仅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被告的特定行为构成垄断,而不请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该类起诉不具有诉的利益,即其不具有诉的必要性和实效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案件说理

 

本案为垄断纠纷。就本案一审原告马某甲等九十人的诉讼请求看,其主要请求法院确认武汉出租汽车协会的行为构成“横向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而没有据此提出停止侵害、损害赔偿等请求,故本案为确认之诉。

 

能够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一般是一旦判决确认即能够直接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变动的法律关系或者法律事实(如请求确认双方的收养关系、请求确认某自然人失踪或者死亡等),而并非任何事实和法律问题均可成为确认之诉的对象。原则上,只有特定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属于民事纠纷的核心法律关系或者确认该法律关系是纠纷解决之本质所在,才能对此提起独立的确认之诉。在给付之诉中,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是获得给付判决,而确认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存在只是作出给付判决的前提,若允许当事人就确认关系提起确认之诉则意味着当事人为获得给付判决而至少会先后提起两个诉,其结果必然造成诉累和司法资源浪费。事实上,法院对给付之诉和形成之诉作出本案判决前,均需要确认作为本案判决先决事项的某项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是否成立乃至是否合法有效,原告原则上应当将所谓“侵权确认”主张作为诉的理由在侵权责任之诉中一并提出,仅在例外情况下允许当事人对“特定法律事实”的争议提起确认之诉。

 

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没有“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确认之诉的案由,仅有特定的积极确认之诉(如确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收养关系纠纷、物权确认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股东资格确认纠纷、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专利权权属纠纷等)和特定条件下的消极确认之诉(如否认亲子关系纠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换言之,“确认侵权”“确认垄断”等之类的诉讼主张不能直接产生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或者民事责任),故原则上不能单独作为确认之诉提出,仅可作为请求对方当事人承担民事责任之诉的理由同时提出,除非原告能够合理说明其单独提起上述确认之诉具有必要性和实效性等正当理由。这类确认之诉的必要性与实效性问题分别涉及法院有无必要通过判决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法院能否通过判决实际解决该纠纷。

 

具体就本案诉讼而言,如果允许当事人先单独提出确认“被告侵权”之诉,待该诉的判决生效后再据此提出侵权损害赔偿诉讼,该两诉看似是不同的诉,实质上属于不当拆分案件,将本应作为一个诉进行的诉讼拆分为多个诉分别诉讼,徒增诉累。本案中,马某甲等九十人提起的“确认被告侵权”之诉既不直接针对权利义务关系,又不能期待通过确认判决直接、实质性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纠纷,提起本案确认之诉缺乏诉的利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这一受理条件。

 

固法观点

 

在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裁判,确立了对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原告仅请求确认特定行为是否构成垄断的情况下的处理原则。最高院在该案中指出,当原告仅诉求确认某一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而并未同时提出损害赔偿或其他形式的救济请求时,法院按照确认之诉的审查标准审查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包括诉的必要性与实效性(即诉的利益)。

 

最高院明确了反垄断民事诉讼的实际目的与诉的利益相一致的原则。人民法院在处理反垄断案件时,不仅关注行为本身的合法性,更加重视维护受损方的实际权益,确保诉讼能够带来切实有效的法律后果。同时,最高院在阐释时突出了诉讼效率与司法资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性。允许无实质救济请求的确认之诉可能会导致司法资源的浪费,而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法院更倾向于处理那些直接关系到恢复市场秩序、弥补受害者损失的实质性争议。

 

通过此案的判决,亦实际上提醒法律从业者和相关公众,在遭遇可能的垄断行为侵犯时,应当在寻求法律救济的过程中明确提出实质性的权利主张,包括但不限于要求确认垄断行为的存在以及相应的民事责任承担,这样才能符合起诉受理条件,以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