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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讯│固法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入选多地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推荐案例

固法所代理的多起案件入选多地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推荐案例

 

2025年4月20日,以“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的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正式启动。值此之际,全国各地法院、执法机构、有关协会陆续发布了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推荐案件榜单,固法所代理的多起案件荣登榜单。

此次多案入选,既是对案件重大价值的充分肯定,更彰显固法所在知识产权法律服务领域的专业领先地位。未来,我们将继续以专业力量护航创新,为知识产权保护与高质量发展贡献法律智慧!

 

 

入选案例

【案例一】“小熊同学”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件

入选榜单: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案例二】汤臣倍健公司与安徽喜盛堂公司、刘某、杭州褒益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安徽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案例三】汤臣倍健公司与黄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榜单:湖北法院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武汉市江岸区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四】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与北京金邦埃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案例五】济民可信公司与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承办人员

蓝伟恺  专家顾问

 

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专业从事知识产权服务20年。服务客户包括Microsoft 、Corel、法国大酒窖、商务印书馆、中影集团、蓝猫、海尔、报喜鸟、红蜻蜓、外婆家、万马集团、海亮集团、雷朋眼镜、汤臣倍健、迪巧钙、丸美股份、卡姿兰集团、合生元、小熊电器、京山桥米地理标志、西湖龙井茶地理标志等众多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主办超2000宗各类型知识产权项目及案件,尤其在商标、地理标志、不正当竞争、版权、权利冲突、信息网络等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黄思豪  律师

 

在知识产权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疑难知识产权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商标侵权纠纷、混淆类不正当竞争纠纷、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纠纷、地理标志产品维权、专利侵权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服务客户涵盖食品保健品、美妆个护、母婴用品、家居卫浴、服装服饰等多个行业领域,包括汤臣倍健、万益蓝、合生元、迪巧、谷雨、丸美、卡姿兰、珂拉琪、水蜻蜓卫浴、“京山桥米”地理标志等国内知名品牌。

 

 

王耀耀  律师

 

中级知识产权师,执业方向为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及地理标志等,办理了大量商标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驰名商标认定案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案件等疑难案件,服务的客户包括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埃特尼特建筑系统有限公司等国内知名企业。

 

李泽鸿  律师

 

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累计代理承办各类疑难案件200+件,涵盖商标侵权诉讼、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维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服务客户覆盖日化、生物科技、大健康等多个领域,包括东方雨虹集团、环亚集团、汤臣倍健、健合集团、麦宝、迪巧、丸美股份、卡姿兰集团、蕲艾产业协会等上市公司及行业龙头。

 

兰盼  律师

 

主办、协办了多起商标侵权案件、不正当竞争案件、企业名称侵权等案件。服务客户包括江西济民可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丽知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华图化妆品科技有限公司等。

 

 

案例详情

 

案例一

 

“小熊同学”商标无效宣告系列案件

入选榜单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小熊电器公司是小家电行业知名企业,名下有“小熊”驰名商标,2022年初,小熊电器公司发现位于江苏及香港的数十家公司在各个类别申请注册了大量完整包含“小熊”文字的商标。经调查发现,上述公司系苏州常熟商标代理机构关联人员开设的空壳公司,专门用来囤积转让商标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经统计,该违法团伙共设立42家空壳公司,包括12家香港公司。

2022年5月,小熊公司对上述商标提起无效宣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对上述公司申请注册的大部分包含“小熊”文字的商标予以无效宣告,但是维持了6枚“小熊同学”商标继续有效,该6枚“小熊同学”商标已经转让至案外人名下,并已经实际投入使用。2023年4月,小熊公司对上述裁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裁定,认定“小熊同学”商标继续有效。2024年6月,小熊公司继续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内容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原申请人盛美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在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数百件商标,其中包括多件与小熊电器公司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小熊”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同时,其还存在大量商标转让行为,具有围积、兜售商标牟利之嫌,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盛美公司申请注册前述商标具有正当理由并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可以认定盛美公司的商标注册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经营需求,具有明显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诉争商标的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应予无效宣告。

 

典型意义

一、该案对于同类案件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本案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系大型违法团伙开设的空壳公司,专门用于申请注册及转让商标以牟利。法院在认定涉案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时,从商标申请数量、涉案商标与权利人商标的近似性及转让商标的数量等多方面论证,最终认定涉案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该案对于同类案件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认定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

二、该案对于企业商标维权具有一定的指引性。

涉案商标已经转让并投入使用,且具有一定的规模,但是法院并未考量涉案商标已经转让,并已经投入一定规模的使用等因素影响,表明法院认为商标转让后的事实对于商标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并无影响。该案对于同样有此类侵权遭遇的企业具有较强的指引作用,指引了一条新的维权路径。

 

案例二

汤臣倍健公司与安徽喜盛堂公司、刘某、杭州褒益公司等六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

· 安徽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基本案情

汤臣倍健公司系“汤臣倍健”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类别为第5类和第30类。2012年4月27日,“汤臣倍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汤臣倍健公司发现,安徽喜盛堂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氨糖软骨素钙”等五款商品外包装,使用“汤臣世家”文字及相关图文商标。刘某担任杭州褒益公司和阜阳禾盛堂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设计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并多次在电商平台带货直播,销售案涉被诉侵权的“汤臣世家”商品。经查,杭州褒益公司电商平台店铺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销售“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汤臣世家深海鱼油凝胶糖果”共计4656767.8元,阜阳禾盛堂公司的电商平台店铺2023年12月2日至2024年2月6日销售“汤臣世家氨糖软骨素钙”“汤臣世家深海鱼油凝胶糖果”共计1520532.62元。

2023年7月,安徽喜盛堂公司曾因生产销售侵害汤臣倍健公司“汤臣倍健”商标专用权的氨糖软骨素钙,被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6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安徽喜盛堂公司因商标侵权被生效判决判令停止侵害汤臣倍健公司“汤臣倍健”注册商标专用权后,继续生产销售侵害“汤臣倍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款商品,具有重复侵权的主观恶意,依法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安徽喜盛堂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汤臣倍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2178116.12元。

 

典型意义

本案相关被控侵权人在实施侵权行为被人民法院判令承担民事责任后,不仅没有停止侵权,反而扩大侵权规模,增加侵权产品品类,足以表明前案判决赔偿金额不足以惩戒侵权行为,亦充分体现被控侵权人具有侵权的主观故意。本案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创新。

 

案例三

汤臣倍健公司与黄某、胡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入选榜单

· 湖北法院2024年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 武汉市江岸区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黄某注册了“某某育儿”抖音号,胡某为该抖音号作了企业认证。该抖音号作为“三九芯亦DHA藻油凝胶糖果”商品的经销商,在直播视频做产品测评时,多次将汤臣倍健公司生产的“天然博士 DHA藻油凝胶糖果”的商品与该商品进行比对,提到两者品质一样,但“天然博士DHA藻油凝胶糖果”贵的原因是“明星广告费用太高了”,广告费用“摊在消费者身上”,天然博士品牌“溢价太高”没必要买,三九芯亦的商品“没有明星代言费用,所以价格很划算”等言论。汤臣倍健公司认为黄某、胡某的行为同时构成商业诋毁和虚假宣传,故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抖音号在没有充足理由的情况下强调“天然博士DHA藻油”商品贵在广告费上,并将其与“三九芯亦DHA藻油”商品做片面比对,传播了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天然博士 DHA藻油”商品的声誉,构成商业诋毁行为。且该抖音号在贬低“天然博士DHA藻油”商品的同时不当抬高了“三九芯亦DHA藻油”商品的声誉,容易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判决黄某、胡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汤臣倍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一审宣判后,黄某、胡某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打击直播带货过程中“踩一捧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充分了解直播行业特征,分析被诉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准确认定直播带货过程中贬低他人商品声誉同时不当提高自身商品声誉的行为既构成商业诋毁也构成虚假宣传,规范了直播带货中的产品测评行为,警示商家在做比较广告时应遵循诚信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对营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网络市场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与北京金邦埃特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基本案情

广州埃特尼特公司隶属于世界建筑材料行业知名企业比利时埃泰集团,是我国最早生产纤维增强水泥板产品的厂家之一,旗下“埃特”“埃特尼特”“瓷力”品牌的建筑板材产品在国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自1995年开始,比利时埃泰集团先后申请注册了“埃特”“瓷力”“埃特尼特”等商标,并将其授权给广州埃特尼特公司使用,并享有就相关商标侵权行为独立提起民事诉讼进行维权的权利。

2023年9月,埃特尼特公司发现北京金邦埃特公司在其经营的官方网站、顺企网、建材采购网等多个网站宣传推广建材产品的过程中,大量使用“金邦埃特”“金邦埃特板”“北京金邦埃特”“北京金邦埃特建材”“梵高埃特磁力板”“磁力梵高埃特板”“埃特”“埃特板“埃特尼特板”“瓷力埃特板”“瓷力板”“力瓷力板”“磁力板”“佳美埃特板”“佳美板”“佳美 HD 板”等标识。经检索发现,北京金邦埃特公司还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金邦埃特”商标。广州埃特尼特公司认为,北京金邦埃特公司使用上述标识对其商品进行宣传,已构成商标性使用,并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使用,与“埃特”“瓷力”“埃特尼特”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混淆,已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经审理认为,北京金邦埃特公司使用“梵高埃特磁力板”“磁力梵高埃特板”“埃特”“埃特板”“埃特尼特板”瓷力埃特板”“瓷力板”“力瓷力板”“磁力板”“佳美埃特板”“佳美板”“佳美HD板”等标识所宣传的商品,明显与其获准注册的“金邦埃特”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相同,北京金邦埃特公司使用案涉侵权标识的行为明显已超出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不属于对其注册商标的合理使用。案涉侵权标识所宣传的商品与广州埃特尼特公司“埃特”“瓷力”“埃特尼特”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存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的相同,属于近似类别,且分别与广州埃特尼特公司“埃特”“瓷力”“埃特尼特”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判决北京金邦埃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广州埃特尼特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26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北京金邦埃特公司在建筑板材的部分产品上注册了“金邦埃特”商标,包括防潮硅酸钙板、防潮水泥板、隔热耐火材料等,但其实际生产、销售的板材产品却超出了上述商品的核定使用范围。广州埃特尼特公司向法庭详细阐述了商标分类表中关于建筑板材类别的分类逻辑、建筑板材的不同产品等,最终法院采纳了广州埃特尼特公司的观点,认定北京金邦埃特公司在部分商品上使用的标识超出了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构成商标侵权。

该案系被告方在享有注册商标权利的基础上发起的民事诉讼,对于企业进行类似的商标维权行动指引了方向。

 

案例五

济民可信公司与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入选榜单

广东知识产权保护协会2024年度知识产权推荐学习案例

 

基本案情

济民可信公司系我国医药行业的领先企业,连续多年上榜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其生产销售的多款医药产品被列入国家医保目录品种,名下第5类“黄氏”商标在2001年-2016年期间多次被评为“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2023年12月,济民可信公司发现由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共同生产经营的“黄氏真菌王”产品,正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国内主要电商平台上进行广泛销售,“黄氏真菌王”产品包装盒的正面、背面、上面以及圆柱体包装瓶的正面、说明书上均显著标注“黄氏真菌王”字样,其中“黄氏”二字被做刻意放大处理,且字体远远大于其他的字样。济民可信公司认为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在案涉产品上突出、显著标注“黄氏”字样的行为已构成商标性使用,且与其“黄氏”构成近似,容易造成混淆,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使用“黄氏”字样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第504305号“黄氏”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5类中成药,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刘某、武汉神草堂公司生产、销售的“黄氏真菌王”产品使用方法直接作用于人体,外用涂抹,功能及用途均为抑菌,产品的成分也涉及中药。因此,被诉侵权产品与药品功能和用途近似,相关公众容易认为二者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类似商品。被诉侵权产品外包装上使用“黄氏真菌王”文字标识,其中“真菌”为主要功能,“王”表明效果,均为通用名称,“黄氏”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将该文字与第 504305 号“黄氏”注册商标在隔离下进行对比,二者字形、读音、含义相同,被诉侵权标识“黄氏真菌王”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被诉侵权商品上标注“黄氏”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深圳上御贸易公司、武汉神草堂公司停止侵权,并共同赔偿济民可信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刘某对深圳上御贸易公司应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济民可信公司“黄氏”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虽然本案被诉侵权产品销量不高,但法院结合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侵权行为性质、规模,酌情确定判决被告承担20万元的赔偿责任,彰显司法加大商标权保护力度,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建设创新型国家都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