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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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伟律师受邀参与“新公司法背景下合规治理监管与董监高履职实务交流会”

  2025年7月5日,汪伟律师应邀参与由广东省律协国资专委、广东省法学会合规研究会与东莞市律协组织的“新公司法背景下合规治理监管与董监高履职实务交流会”。

  与会嘉宾围绕2023年《公司法》下国企合规建设与公司治理的实务热点问题,同与会人员开展了热烈讨论。

  其中,汪律师针对国有企业集团下属小规模公司(一名董事,不设监事)合规治理涉及的监督模式问题进行了与谈分享,分析了实践中股东提级监督的主要三种机制即股东直接监督、上级股东内部审计部门监督和上级股东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模式中各自存在的利弊,围绕股东内部监督机构并非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监督的法定机构这一现实难题,提出以完善公司章程规定为合法性基础,以上级股东内审部门监督为常态机制,以上级股东审计委员会作为监督决策机构,最后通过股东决定形成有法律约束力的监督行为,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监督机制,并提示确保股东的监督权和下属公司的决策权分离,防范影子董事和法人人格否认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