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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丨领取退役金的退役军人还能建立劳动关系吗?

在劳动用工实践中,劳动者可能同时享有其他福利社会身份,例如退役军人领取退役金。面对这类“非典型劳动者”,不少用人单位容易产生混淆,忽视了与其建立书面劳动关系的重要性。本期案例将聚焦一起与退役军人相关的典型判例,从司法裁判的角度探讨如何正确识别劳动关系。

 

案例背景

(参考案例2023-07-2-490-004)

孙某为一名自主择业退役军人。2021年3月30日,孙某入职某装饰公司,从事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工作。2021年5月17日,某装饰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孙某支付工资5175.5元。后某装饰公司又每月向孙某的银行账户转入相应工资款项,但一直未与孙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21年1月至2022年7月,孙某每月享受退役金9300元,并由大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为其缴纳医疗保险。2022年5月31日,孙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装饰公司向其支付2022年3月工资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同年9月30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驳回孙某的仲裁请求。孙某不服,诉至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孙某2022年3月工资,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孙某及某装饰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决定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某装饰公司支付孙某2022年3月工资及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8855.22元。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孙某是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也尚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关于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亦能参加当地社会保险。某装饰公司以孙某已享受退休待遇以及用人单位不能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主张孙某不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于法无据。

在有法律明确规定鼓励和扶持退役军人就业的情况下,某装饰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在与孙某建立用工关系时应依法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其主观认知混淆而免除。某装饰公司二审自认同期也未与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亦未举证证明系孙某个人原因所致,故孙某诉请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固法评论

 

0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自主择业退役军人,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法定主体资格。即便劳动者领取退役金或享有其他补贴,也不能当然排除其劳动者主体资格身份,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用工情况进行判断。

 

0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不因其对劳动者身份的认知混淆而免除。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身份存在认知偏差并不能成为不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反而可能因此承担额外法律责任。

 

03、对于退役军人或其他具有“非典型”身份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一视同仁,依法履行入职登记、合同签署、社保缴纳等基本义务,避免因管理例外而产生潜在争议。

 

作者:Cathy

校对:Alan

排版: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