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递 | 二〇二五年第八期
0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2025年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5〕12号,以下简称“《解释二》”),于2025年9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二》共21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应认定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解释二》列举了四种用人单位规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累计达到一年以上且延长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期满后自动续延且续延期限届满的;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仍在原工作场所、原工作岗位工作,用人单位仅变换劳动合同订立主体但继续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且该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以及其他违反诚信义务的规避情形。对此,相关企业应明确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判断标准,落实合规管理要求。
二、以公平合理原则确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当事人过错程度、已履行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同时,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对此也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对此,为主张赔偿责任,相关企业和劳动者应注意提前收集固定证据。
三、明确了规避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约定或承诺无效。
《解释二》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劳动者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和支付经济补偿。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其有权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补贴。对此,相关企业应明确社会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标准,提前做好风险应对工作。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2025年7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专利权评价报告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1号),于2025年8月1日起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授予专利权条件的,人民法院不能仅据此径行裁定驳回起诉,应当结合具体案情进行释明,并依法作出裁判。对此,相关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应明确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审理专利侵权纠纷中具有较高证明力的证据之一,需与其他证据相结合,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作者简介

张红娇 律师
张红娇律师,诉讼法硕士,知识产权法博士,具备多年司法工作经验,善于处理民商事、知识产权、治安违法和刑事犯罪相关案件。
校对:Alan
排版: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