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PW & PARTNERS LAW FIRM

案例解读丨劳动者因工作量饱和拒绝新增工作,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辞退?

在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中,工作调整和岗位优化是常见现象。但在实际操作中,新增任务是否合理、劳动者能否拒绝,以及用人单位能否因此解除劳动合同,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期案例,便围绕“工作量饱和与拒绝新增任务”展开,法院的判决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边界提供了重要参考。

 

案例背景

(参考案例2025-07-2-490-002)

高某2017年4月21日入职某食品公司。2020年9月1日,高某在该公司安排下与该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高某担任华北地区订单员,工作内容和劳动定额标准由某公司决定,公司有权依据需要对高某的工作和劳动定额进行合理调整。2023年3月,因负责电商订单业务的员工离职,某公司计划将该员工的工作内容分配给高某。高某以工作量已饱和为由,多次拒绝该项工作安排。该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构成严重违纪”为由,接连发出两份书面警告,并于6月21日发出《辞退通知书》,将其开除且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高某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某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驳回了高某的仲裁请求。

高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高某诉称,2023年3月,因公某司人事调整,高某已根据安排接手一位同事的餐饮订单工作,此后工作量骤增。同月,某公司通知高某接手另一名离职同时的工作,且因其自身的工作与电商订单工作性质不同,工作方法亦有差异,已没有多余时间完成新增工作,故以公司的安排构成对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为由拒绝接手。某公司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请求法院判令某公司向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某公司支付高某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宣判后,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观点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虽然用人单位有自主用工管理权,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合理的工作安排有义务服从,但用人单位工作安排应当合理,不得违反劳动定额标准的规定,违背劳动者的意愿,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本案中,高某已在接手同事工作后出现工作量大幅增加和加班情况,公司在未充分评估高某红承受能力和未提供有效支持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接手新工作,属于不合理工作安排。

生效裁判还指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时,须确保具备充分的事实依据和合理性,体现“过罚相当”。本案中,某公司以高某“拒绝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高某已经接手过一位同事的工作且工作量已经饱和,其拒绝并非对抗公司的管理秩序。高某已有公司安排的日常工作,不存在无法胜任工作或者失职情形,其拒绝行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后果明显不成比例。因此,某公司解除其与高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

 

固法评论

 

01

用人单位虽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任务,但应综合评估劳动者的工作量是否饱和,符合法定劳动定额的标准。建议用人单位建立配套的支持和保障措施,以确保岗位安排调整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02

用人单位的内部制度虽能明确考核标准和纪律要求,但不能替代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基本评价。面对劳动者因任务过重而拒绝的情形,建议用人单位审慎适用“违纪”条款,避免处理过度。

 

03

解除劳动合同应与劳动者行为严重性相当,若劳动者的拒绝行为源于任务分配不当或工作量过重,建议用人单位可以通过适度的沟通协商或调整岗位机制化解矛盾,在用工管理中保持稳定与合规。

 

作者:Cathy

校对:Alan

排版: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