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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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快递 | 二〇二五年第十二期

01

 

最高人民法院修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2025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发布《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以下简称“《民事案由》”),于2026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 完善知识产权案件案由体系。

《民事案由》新增“标准必要专利纠纷”、“地理标志侵权纠纷”、“药品专利链接纠纷”等多个三级案由。同时,将原有的“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进一步细化为“发明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实用新型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和“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二 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案由。

《民事案由》新增“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作为一级案由,并在其下设立“数据纠纷”、“网络虚拟财产纠纷”两个二级案由,同时细化出“数据权属纠纷”、“数据合同纠纷”、“侵害数据权益纠纷”、“网络虚拟财产权属纠纷”、“网络虚拟财产合同纠纷”和“侵害网络虚拟财产权益纠纷”等六项三级案由。

 

三 调整劳动争议及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案由。

《民事案由》新增“新就业形态用工纠纷”作为二级案由,并配套设立“新就业形态用工合同纠纷”、“新就业形态社会保险纠纷”、“新就业形态职业伤害保障纠纷”三个三级案由,以及“新就业形态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新就业形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新就业形态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三个四级案由。

总体来看,《民事案由》是司法体系对数字经济时代、新技术形态及新型用工模式的积极回应。对此,相关当事人和律师在提起诉讼或应对纠纷时,应更加重视案由选择的准确性,结合新增、细化的案由体系,合理设计诉讼策略,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02

 

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

 

2025年12月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平台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行为规则》”),于2026年4月10日开始实施。《行为规则》共7章29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 严格规范价格标示义务。

《行为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对于差别定价、动态定价、竞价排名等价格形成机制,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进行提示和说明。对此,相关经营者应当全面梳理平台定价规则,完善价格展示和告知机制,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严格规范价格竞争行为。

《行为规则》明确,为维护公平有序的价格竞争秩序,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不得实施低价倾销、价格歧视、价格串通、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对此,相关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合规审查机制,加强对促销活动和算法定价的合规管理,防范价格违法风险。

 

三 强化消费者权利保障。

《行为规则》明确,平台经营者及平台内经营者在提供免密支付、搭售服务以及自动续费或自动扣款服务时,应当以显著方式向消费者展示相关选项,并提供便捷、明确的取消途径。对此,相关经营者应当及时优化产品设计和用户界面,确保消费者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