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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未成年子女继承的遗产被不当处置的风险?

在我们办理的一些财富传承的项目中,委托人常常担心小孩继承遗产后,会不会被其父亲(或母亲)私自抵押、出售或挥霍掉。

如果订立遗嘱的一方去世,小孩尚未成年,在世的父亲(或母亲)是小孩的法定监护人。在小孩未成年之前,监护人有权处理、管理小孩的财产。因此,会产生委托人担心的道德风险。

 

当然,从事后救济的角度,如果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财产利益的,其他近亲属可以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但此事损失已经产生,事后未必能够挽回损失。因此,在设计这类遗嘱时,必须考虑事前控制风险的方案。

 

 

01 安排一

 
订立遗嘱人,可以考虑通过遗嘱为其未成年子女指定一名或两名监护人。当订立遗嘱人去世后,未成年子女就存在两方面的监护人,一是法定监护人,二是意定监护人。

当然,仅做这样的安排完全是不够的。因为有关部门并不知道还有其他监护人,原则上可以由法定监护人办理相关事项,比如办理未成年子女名下银行账户转账业务、办理房产变更登记等。

此外,当法定监护人对遗嘱中的意定监护人有异议,可以申请法院确定其作为唯一的监护人。根据司法解释,法院原则上会支持这种请求。

 

 
 

02 安排二

 
就房产、土地类不动产,在遗嘱中设立信托。信托的起止时间为自去世之日起至子女年满18周岁(或大于18周岁的某个年龄)。

由于信托期间,信托财产(往往是房产)属于独立财产,不发生继承,故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无权处理该财产。

等子女成年后,该信托财产归受益人(子女)所有。

如此安排,可以避免在世的法定监护人损害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信托并非一定是富人传承的工具,也可以为有一定房产、存款的普通家庭所用。通常而言,信托公司对现金类信托有较高的门槛要求,但并非只有委托信托公司管理才叫信托。一个自然人将财产交给另一位自然人管理,也可以成立信托。

前者属于营业性信托,后者是民事信托。

信托受托人:一是信托公司,二是可信赖的自然人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已成年的兄弟姐妹等等。

由信托公司管理,好处是在北上广深地区可以办理不动产信托登记,但会产生一定的费用,且不动产信托成立时间并不确定(未必会在子女未满18周岁前去世),需要寻找信托公司沟通。

由可信赖的自然人管理,则可以不产生报酬,不需要通过信托公司设立。只需要一方设立遗嘱,另一方提前知晓并事后接受即可。但不便利之处在于尚未有自然人信托登记配套制度。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其他安排解决。

对于存款类的安排,需要根据资金体量,考虑是否需要提前设立家庭信托或家族信托。

对于保额较大保险,特别是寿险,考虑是否需要提前对现金价值、保险金设立信托。

 

 

 

03 匹配应用场景

 

1.离异后,订立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继承。

2.夫妻感情到了破裂边缘,订立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继承。

3.对配偶不够信赖的一方,订立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继承。

4.极度理性的一方,订立遗嘱指定未成年子女继承。

5.一方订立遗嘱,另一方有赌博吸毒恶习、被列入失信人名单或从事较高风险的投资、创业活动或融资频率较高的情形。

 

 

以上安排和工具对于普通人而言可能会比较陌生,但可以简单总结为:

1.指定未成年子女直接继承遗产,可能会受到监护人的侵害。

2.为了规避这方面的风险,要么就指定自己的父母继承,后续再交给自己的子女(税费极高);要么就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设立信托,待子女成年后取得该财产。

3.信托可以通过信托公司设立,也可以不需要信托公司设立。两者各有优劣,视情况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