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递 | 二〇二六年第一期
01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
2025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部分民事案件管辖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25〕15号,以下简称“《管辖批复》”),于2025年12月31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协议管辖无效的法定情形。
《管辖批复》规定,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所在地与争议无实际联系的,管辖协议无效;同时,当事人约定将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专门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交由其他法院管辖的,该约定无效。
二、明确管辖协议条款效力的认定规则。
《管辖批复》规定,对于未明确约定具体法院但可通过约定地域及案件情况合理确定的管辖协议,认可其效力;同时,对于“既可以仲裁也可以诉讼”的争议解决条款,明确其中关于仲裁的约定部分无效,但不影响诉讼管辖约定的效力。
三、明确责任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连接点。
《管辖批复》规定,该类纠纷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告提供了更便利的诉讼选择。
《管辖批复》对民事案件管辖协议效力认定中的几类常见争议作出了明确规范。对此,相关当事人和律师在订立合同管辖条款或应对管辖争议时,应依上述规则审慎评估管辖条款的有效性,妥善选择管辖法院,避免因管辖争议导致诉讼迟延。
02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
2026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条件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法释〔2026〕1号,以下简称“《医保批复》”),于2026年2月1日开始实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法定条件与申请程序。
《医保批复》规定,参保人因第三人侵权发生伤病,在第三人应负但未支付或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下,有权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先行支付。申请人需履行书面申请义务,并明确告知侵权原因及第三人支付不能的状况。
二、确立参保人申请权利的核心保障规则。
《医保批复》规定,参保人享有的先行支付申请权,与其在医疗费用结算时是否已自行垫付无关。社保经办机构不得以“参保人已自行支付”为理由拒绝履行先行支付的法定义务。
三、明确社保基金的代位追偿机制。
《医保批复》规定,社保经办机构在依法履行先行支付责任后,即取得向侵权第三人进行追偿的权利,以履行基金守护职责。
《医保批复》明确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对此,相关当事人和律师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准确适用上述规则,重点准备证明侵权事实、第三人责任及支付不能状态的证据,确保申请合规,以顺利获得基金支付。

校对:Cathy
排版: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