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集中后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
2026年1月1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华新(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新中投”)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2号)。
案情简介
2026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华新中投收购杭州华新电力线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华新”)股权过程中,未依法申报即实施经营者集中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经查,华新中投通过子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于2023年12月4日完成了杭州华新的股权变更登记,在法律上已实际取得控制权。然而,直至2024年1月25日,华新中投才向执法机关提交经营者集中申报,该申报行为明显滞后于集中实施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认为,该交易虽不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仍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事前强制申报程序而构成违法。市场监管总局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后,决定对华新中投处以175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处罚要点
一、“抢跑”式经营者集中的程序违法性认定
《反垄断法》确立了经营者集中的事前强制申报制度,规定达到国务院规定申报标准的集中,“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该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事前审查防范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风险。本案中,华新中投在未获批准前即完成股权登记的行为,直接违反了法律设置的强制性申报程序。
二、竞争效果评估与程序违法责任的分离原则
市场监管总局在处罚决定中清晰地区分了 “违法性认定” 与 “效果评估” 两个层面。即交易在实体层面未对相关市场的竞争结构造成实质性损害,并不能当然免除或抵消其程序违法的责任。本案中,虽然交易本身不具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但仍因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的事前强制申报程序而构成违法。
三、行政处罚的综合性裁量因素
在确定罚款金额时,市场监管总局结合案件相关因素进行了综合裁量,体现了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这些因素包括配合调查态度、主动整改情况以及历史记录等。
固法观点
《反垄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处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为此条款的适用提供了精确注脚,向市场经营者提出如下警示: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核心是事前控制程序, 并非可事后补办的手续。企业必须摒弃“重交易实质、轻申报程序”的错误观念,将合规申报视为与财务审计、法律尽调同等重要的交易必经步骤。而且,在违法行为发生后,企业采取的合作、整改与建立长效机制的行为,有机会作为减轻处罚的正当理由。

固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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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对:Cathy
排版:林佳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