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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院公开(2021)最高法知民终1977号案件判决书。本案上诉人马利杰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移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的(2021)豫01知民初59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在本案中,上诉人认为河南移动在河南省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其区别对待用户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规定的经营者从事限定交易和差别待遇的垄断行为,违反《反垄断法》。

 

河南移动辩称,其在河南省洛阳市移动电话通信服务市场内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也不存在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

 

最高院认为,本案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并归纳争议焦点为:

1、相关市场的认定;

2、判断经营者在相关市场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3、若确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则进一步审查判断经营者是否实施了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在本案中,最高院采用需求替代分析的方法界定被上诉人的相关市场,对司法实践具有有重要指导意义。

 

 

关于相关市场的认定

 

法律规定

原《反垄断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现第十五条第二款:“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认定原则

界定相关服务市场,通常从被诉垄断行为直接涉及的服务出发,从需求者角度进行需求替代分析,确定由需求者认为具有较为紧密替代关系的一组或者一类服务所构成的市场。

 

界定方法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第八条、第九条列举了界定相关市场的一般方法。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商品市场,考虑因素:

 

  • 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购买其他商品的证据。

  •  

  • 商品的外形、特性、质量和技术特点等总体特征和用途。商品可能在特征上表现出某些差异,但需求者仍可以基于商品相同或相似的用途将其视为紧密替代品。

  •  

  • 商品之间的价格差异。通常情况下,替代性较强的商品价格比较接近,而且在价格变化时表现出同向变化趋势。在分析价格时,应排除与竞争无关的因素引起价格变化的情况。

  •  

  • 商品的销售渠道。销售渠道不同的商品面对的需求者可能不同,相互之间难以构成竞争关系,则成为相关商品的可能性较小。

  •  

  • 其他重要因素。如,需求者偏好或需求者对商品的依赖程度;可能阻碍大量需求者转向某些紧密替代商品的障碍、风险和成本;是否存在区别定价等。

 

从需求替代角度界定相关地域市场,考虑主要因素:

 

  • 需求者因商品价格或其他竞争因素变化,转向或考虑转向其他地域购买商品的证据。

  •  

  • 商品的运输成本和运输特征。相对于商品价格来说,运输成本越高,相关地域市场的范围越小,如水泥等商品;商品的运输特征也决定了商品的销售地域,如需要管道运输的工业气体等商品。

  •  

  • 多数需求者选择商品的实际区域和主要经营者商品的销售分布。

  •  

  • 地域间的贸易壁垒,包括关税、地方性法规、环保因素、技术因素等。如关税相对商品的价格来说比较高时,则相关地域市场很可能是一个区域性市场。

  •  

  • 其他重要因素。如,特定区域需求者偏好;商品运进和运出该地域的数量。

 

 

本案分析

需求替代:由于经营者提供服务的区域分布以及地域间的市场障碍,用户通常选择其所在城市经营者提供的移动通信服务。

 

供给替代:电信网码号资源统一管理,采取特定城市对应分配号码的,并在特定城市进行资费管理的政策。另外,用户使用过程中不能任意调换号码归属地。以上与特定城市所对应的号码分配和资费管理等因素均证明号码归属地对于相关市场界定具有实质性意义。

 

所以本案的相关地域市场为市级,即河南省洛阳市。

结论:本案相关市场应该界定为河南省洛阳市移动通信服务市场

 

 

固法建议

 

  企业在考虑所属的相关市场时,应当结合上述方式,从客观角度出发,评估在不同形态下市场认定的份额差别,考量以适用何种标准进行衡量,并加以论证,避免落入过于细分的相关市场导致份额过多,增加被认定为垄断的风险。

固法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