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发挥约谈制度作用
2023年10月27日,为充分发挥约谈制度作用,切实提升反垄断执法效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约谈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虽然约谈制度在反垄断执法过程中多有运用,但直至去年反垄断法修订,才正式明确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执法中新增约谈制度,即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涉嫌违反本法规定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进行约谈,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本次《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约谈对象、约谈时间、约谈程序、实施约谈的行政机关等内容,为反垄断执法开展约谈工作提供了较为详细的指引。
约谈的定义
《指引》所称约谈,是指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见涉嫌违反反垄断法规定,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指出涉嫌违法问题,听取情况说明,要求其提出改进措施,引导其主动消除相关竞争限制,并跟踪执行效果的执法措施。
约谈的对象
1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
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由多个部门联合实施的,可以视情况约谈牵头部门、主要责任部门或者多个部门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约谈时间
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立案调查前、立案调查期间、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后、线索核查或者案件调查结束后,可以依法实施约谈。实施约谈不影响其他执法措施。
实施约谈的行政机关
1
可以由反垄断执法机构单独实施,也可以邀请被约谈方的有关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共同实施;
2
市场监管总局可以委托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约谈。
约谈流程
1
反垄断执法机构于约谈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向被约谈方送达《执法约谈通知书》;
2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根据约谈事由准备书面材料;
3
约谈由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人或者执法人员主持,按流程进行;
4
反垄断执法机构制作《执法约谈记录》;
5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相关经营者、社会公众代表等列席约谈;
6
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公开约谈情况。
约谈效果跟踪
1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跟踪被约谈方改进措施的执行效果,可以要求被约谈方提交改进措施执行情况报告;
2
约谈后被约谈方立即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的,可以认定为符合《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的主动采取措施停止相关行为、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的情形;
3
约谈后被约谈方未执行、未按期执行改进措施或者执行改进措施未达到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要求被约谈方继续执行改进措施或者采取其他执法措施。
由上述内容可见,《指引》全面清晰地规定了约谈流程,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和指导性,《指引》对约谈制度的细化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和保证约谈效果。将约谈制度有机嵌入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执法过程中,有利于强化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刚性约束,提升公平竞争审查效率和执法效能,也有利于提高行政主体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