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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典型案例回顾:隐性限定交易行为认定与公用事业反垄断合规

前言

公用事业经营者兼具市场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双重特点,部分公用企业凭借这一特点,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对交易相对人施加影响,扰乱市场秩序。最高院在2022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法庭典型案例中,收录了我国首例认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案件(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395号),本案亦为公用事业反垄断合规敲响警钟,公用企业作为在对应地域内享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市场主体,应当重视企业经营方针的合规性分析,从而降低遭遇反垄断执法处罚风险。

 

案情简介

威海某置业公司是一家位于山东省威海市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其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威海某水务集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一案中,请求判令威海某水务集团赔偿因其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给威海某置业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230余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在威海市区供水、污水设施建设和管理中处于市场支配地位,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威海某水务集团存在限定交易行为,判决驳回威海某置业公司诉讼请求。威海某置业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威海某水务集团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于2022年6月23日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威海某水务集团赔偿威海某置业公司为调查、制止垄断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裁判要点

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认定

限定交易行为可以是明示的、直接的,也可以是隐含的、间接的。威海水务集团作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公用事业经营者,在供排水业务服务流程清单中仅注明其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的联系方式等信息,没有告知、提示交易相对人可以选择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给排水施工企业,属于隐性限定。导致宏福置业公司只能由其指定的单位办理新建项目的供排水设计和施工,难以自由选择服务提供方,由此可以认定威海水务集团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公用事业服务市场亦应开放公平竞争

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对质量、安全存在更高的要求。但是,与供水服务密切相关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应是开放竞争的,若企业满足相关资质要求、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则上均应能够进入市场公平竞争。威海水务集团与其下属企业在参与威海市市区供水设施建设市场竞争时,应负有更高的不得排除、限制竞争的特别注意义务。威海水务集团在其服务指南中应以同等方式列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信息,或者以其他明确、合理的方式告知办理供排水业务的用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其他经营者。

 

典型意义

关于限定交易行为认定要件

本案是我国法院认定隐性限定交易行为的垄断首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在该案中通过如下要件认定限定交易行为:

 

1

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限定交易的意图、客观上是否实质限制交易相对人的自由选择权。兼具市场经营和行业管理的双重特性的公用企业,在相关交易中只推荐特定交易对象或者只公开特定交易对象的信息,交易相对人基于上述情势难以自由选择其他经营者进行交易的,通常可以初步认定该行为人实施了限定交易行为。

2

行为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行为人应当对其被诉垄断行为不具有反竞争效果予以举证证明。

3

行为人对其行为是否具有正当理据。以本案为例,法院认为,城市公共供水服务具有公用事业属性,但与供水服务密切相关的供水设施建设市场是开放竞争的,满足相关资质要求及规定的企业原则上均应能够进入市场公平竞争。行为人应当一并以同等方式列明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信息或者以其他明确、合理的方式表明办理供排水业务的用户可以充分自由地选择其他经营者。如行为人不能对其不批露其他经营者的行为予以合理解释的,则很可能被认定为构成隐性限定交易。

 

关于公用事业经营者的反垄断合规

公用事业指面向社会提供的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基础公用产品或公共服务,通常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电信、有线电视、邮政、公共交通运输等行业。

 

公用事业领域案件通常具有地域性强、行业特征明显、自然垄断性等特点,使得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往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故对于此类经营者,应当着重关注其经营策略与对外经营行为是否存在下列行为:如限定工程施工单位和材料、强制搭售非必需产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均可能被认定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近期,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推出反垄断合规小课堂系列短视频,其中包含公用事业领域,引导经营主体提升反垄断合规意识。由此可见,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执法属未来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关注领域。

 

故而,公用事业领域经营者应当关注企业反垄断合规风险管理,制定内部合规管理办法,并在必要时配合反垄断调查合规,如发现涉嫌垄断行为,应立即制定整改措施,全面整改,控制事态发酵,避免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