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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5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于2025年5月1日开始实施。《解释》共2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预付式消费交易模式下的责任主体范围。
《解释》规定的责任主体不仅包括签订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还可能包括虽未签订合同但允许他人使用其名义与消费者订立预付式消费合同的经营者。同时,《解释》规定了商场场地出租者对租赁场地经营者资质的形式审查义务和过错责任。对此,消费者因预付式消费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应根据该解释确定被告范围。
二、明确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法律关系中的多重权利。
《解释》规定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的消费者依法转让预付卡时只需通知经营者即可发生效力;经营者“迁店”给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明显不便、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售不限消费次数的计时卡却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等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解除合同;此外,消费者自付款之日起七日内有请求经营者返还预付款本金的权利。以上权利基础可使消费者在经营者欺诈营销等情况下维护自身合法权利。
三、明确规制经营者“卷款跑路”行为。
《解释》规定在预付式消费模式下,经营者在终止营业的情况下既不提供商品或服务又不退款,构成欺诈的,应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消费者在遭遇“卷款跑路”行径后,可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将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02、国务院发布《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2025年3月24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5年6月1日开始实施。《条例》共37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款项支付责任。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0日;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时,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得违背行业规范和交易习惯,同时,不得约定以收到第三方付款作为向中小企业支付款项的条件或者按照第三方付款进度比例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此,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应当明确在交易中有关付款期限的权利义务,做到合法合规。
二、进一步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规则。
《条例》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逾期利息”。对此,相关企业应将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工作情况纳入企业风险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
三、进一步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与刑法之间的衔接关系,即相关工作人员有恐吓、打击报复,或者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此,中小企业在上述情形中应及时将违法线索移送司法部门处理。